上诉人刘林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刘林只是将民警手中的执法记录仪打落在地,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上诉意见。辩护人还提出民警执法行为程序违法,刘林不明知对方是国家公务人员,其行为系正常的防卫行为;该冲突未致民警轻微伤以上,未达到妨害公务罪的暴力程度,故刘林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一、根据当时民警的着装及协勤的工作证件,结合陪同的物管人员,社会上的一般群众均可判断民警等人的身份。刘林的个人经历不能成为其否定公职人员身份的抗辩理由。
二、妨害公务罪不以公务人员受到轻微伤及以上为构成要件,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刘林拒不配合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并暴力击打正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手中执法设备的事实,刘林的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瑞尼为重庆第五中院点赞!这才是正确的判决、才是彰显法治精神的判决!也在此提醒广大民警们,以后在工作中一定要严格使用佩戴执法记录仪,确保自身工作的保障,如果遇到再有用打落执法记录仪来暴力抗法的,你们一定要坚决的要求追究袭警者的刑事责任,并依据这个判决作为你们主张的最强力的理由!执法记录仪会记录着这一切!
后续
在选取执法记录仪遇到应急不同的情况下才会显现一款好的执法记录仪的作用,高清摄像,防摔抗摔,多功能的4g执法记录仪,抗摔在这过程中起到了作用,没有损坏依然拍摄,留下完整的证据,来将之伏法。
为了贯彻科学执法的方针,提高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更好的维护执法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关执法部门为执勤人员配备了执法记录仪用于实时记录工作,对于新手在使用执法记录仪的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为大家简单解答一下。
2020.04.2811月27日,在山东聊城临清市新华路与红星路交叉口,几名交警大队执勤人员执勤时,发现一辆黑色越野车违章占用非机动车道。涉事人员为一名女子,戴着墨镜,驾驶一辆黑色奥迪车。
2018.11.30